近日,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毒品犯罪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10月-11月,被告人刘某先后八次向多人贩卖毒品,赚取了部分毒品海洛因供自己注射,并且通过妻子的银行卡取现进行“洗钱”。共洗钱4次,涉案金额1900元。 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使用他人账户收取、转移其贩卖毒品的毒资,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刘某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抓获归案后,坦白其罪行,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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