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龙某某、周某某犯盗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至11月份,被告人龙某某、周某某一起到湘东区盗窃百姓饲养的鸡共6次,盗窃土鸡共计33只,价值人民币3252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鉴于二被告人均有坦白、认罪认罚、犯罪前科、全部退赃的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