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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电鱼3.35公斤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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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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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5 16: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拿上电鱼设备

到河里“扫荡”

附近的大鱼、小鱼全部收入囊中


很过瘾?

这是违法的!




案件回顾



2021年5月2日中午,刘某携带背负式电鱼机来到芦溪县新泉乡前往梦蝶山庄桥下的河道内电鱼时,被民警查获,电鱼的工具及捕获的鱼产品被扣押。经称量,刘某此次捕获鱼类产品共计3.35公斤。




经鉴定:刘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鱼类损失201元,产卵损失288元,天然渔业资源的恢复费用为1,467元。萍乡市环保志愿者协会向芦溪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刘某赔偿水产品鱼类渔业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1,467元或者投放小白条40.2公斤和原种商品小白条鱼苗8640尾并在省级媒体公开道歉。





法院判决





芦溪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其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遂判决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刘某需赔偿生态修复费人民币1467元并在《江西日报》上就其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虽然刘某捕鱼数量不多,但是其行为触犯了刑罚,同时也对袁河水系的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鱼是对鱼类危害最大的一种非法捕捞方式,也是法律法规严令禁止的行为。电鱼器使用不当或者漏电,会对人体造成危害。请广大市民自觉保护水域生态和水产资源环境,切勿贪图一时美味,用生命安全做赌注,进行非法捕捞。




如果发现身边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及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芦溪法院、芦溪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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