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明知陌生男子利用其银行卡进行网络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电话卡及密码帮助转账,近日,湘东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9月初,被告人林某某与绰号“礼根”(另案处理)的朋友在酒吧认识了绰号为“胖子”(另案处理)的男子,“胖子”叫林某某提供银行卡一起做事挣钱,林某某知道是用于非法用途故未同意。
后“胖子”前后三次请林某某吃夜宵,并再次提议林某某提供银行卡,林某某不好意思再次拒绝,便按照“胖子”要求提供电话卡、银行卡和注册新的微信、支付宝并绑定所提供的银行卡、电话卡,同时将相关密码设置成“胖子”要求的密码。之后林某某多次来到“胖子”所在的宾馆内提供银行账号给“胖子”使用,期间林某某提供手机验证或者人脸识别协助转账。 经查,林某某的涉案银行卡收到受害人孙某某、李某、韩某、王某某、刘某等人的被诈骗资金共计2953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进行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帮助其转账,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法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某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