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莲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某地产公司向原告肖某偿还借款49万元并支付利息。 2013年某地产公司时任法人代表李某向原告肖某提出公司缺少资金,要向原告借款49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周转,并出具一张借条,其同容为:“今借到人民币肆拾玖万元整,利息按月计算,月利息贰分整,借款人李某”,并在借条上加盖了被告某地产公司的印章。李某收到该笔借款后,并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也一直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后原告肖某将该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地产公司归还该笔49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本案中,李某作为被告某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公司名义向原告肖某借款49万元,并在出具的借条上加盖公司印章,原告肖某与被告某地产公司之间成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地产公司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的公章,代表着公司的意志与承诺,应当妥善保管,不能随意加盖,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