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 莲花县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盗窃案 广西两男子利用工作之便 盗取公司钨砂 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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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潘某、丁某在莲花县某建材公司工作,2021年11月初,因没有钱用,被告人潘某提出盗窃该厂生产的钨砂去卖,丁某表示同意。
于是二人利用在该工厂筛选钨砂的便利,盗窃筛选出的成品钨砂,用事先买来的绿色蛇皮袋装好,藏匿在公司加工区附件的茅草土坡上。2021年12月21日,老板龙某发现了藏在土坡上的四袋钨砂。两被告人承认偷了八袋钨砂并发还给公司。经莲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7450元整。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潘某、丁某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某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是主犯;被告人丁某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主动坦白未被发现的四包钨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丁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有盗窃犯罪前科,可从重处罚。被盗钨砂已发还,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裁判 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潘某、丁某利用职务便利,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为174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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