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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装饰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装修款1.6万余元。
2021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位于萍乡某小区的房屋进行装修,工程总价款为4.6万余元,合同对装修的施工方式、工程期限、工程款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共计向被告付款2.9万余元,被告向原告开具收款收据。后被告因自身原因未能完成装修工程,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退还剩余装修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备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与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预付了60%的装修款,原告已经及时履行其义务,然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按量的完成工作内容,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未完成的装修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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