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钟某(化名)偿还原告何某(化名)借款24000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7日,钟某分两笔向何某借款共计25000元,同时出具借条二张,一份载明为“今借到何某人民币壹万元(10000)整,于2018年10月1日还清”,另一份载明为“今借到何某人民币壹万伍千元整(15000),于2019年3月1日还清”。经何某催讨,钟某向何某支付1000元,后因钟某未能偿付何某剩余款项,何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何某提交被告钟某出具的借条,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钟某借原告何某款项,未能按约定时间偿还,现原告何某要求被告钟某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视为不计利息。但原告何某主张被告钟某支付逾期债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标准按照法律规定计算。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