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李某、文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和2年,并处罚金。
2021年10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文某在他人的介绍下决定提供银行卡、身份证、手机等帮助他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提供一张银行卡及其绑定的手机号、身份证等可获利4千余元。李某、文某伙同林某、谢某办理了银行卡后来到安徽省某市将银行卡、身份证、手机等配合他人在移动的车辆中转移犯罪资金,10余天后李某、文某返回萍乡。同年12月,被告人李某在他人介绍下又在湖南省某市通过上述相同方式提供银行卡等物转移犯罪资金。经查,李某共帮助转移诈骗犯罪资金70余万余元,非法获利4千余元,文某共帮助转移诈骗犯罪资金70余万元,非法获利7千元。2022年1月10日,文某、李某被民警抓获。文某亲属代其退赃7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文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被告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根据他人的安排,配合他人转移犯罪资金,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文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的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