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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判处被告人康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2年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康某酒后来到某沙场,见被害人董某正在指挥他人清除青苗,要求停止施工,董某予以质问,康某对董某进行辱骂,两人发生口角,后康某先行推搡董某,董某予以回击,两人相互推搡,康某朝董某打了一拳,董某还手,两人用拳头互殴,董某的鼻子被康某打伤且出血后,董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碎砖头砸向康某,康某被砸中后捡了一根木棍并击打董某,董某用左手抵挡,其左前臂等部位被打伤。经鉴定,董某左侧尺骨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近亲属赔偿被害人董某9万余元,董某对康某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的近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近亲属已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也认为若适用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小,对所居住地方影响小,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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