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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张某、刘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五千元、一万四千元。
2021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明知上游资金是非法资金的情况下,仍提供其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通过网络平台软件帮助他人接收、转移诈骗资金,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021年8月初,张某、刘某受邀集后,和其他同案人一同租住在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民房,加入该“跑分”工作室,并从中获取提成。该工作室作案期间,在明知是为网络赌博网站接收、转移赌博资金的情况下,相互分工,处理上线提供的转账信息并操作转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退赃,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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