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学校做工程时意外发现“瓷泥”竟非法进行开采。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陈某1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某2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两被告共同支付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454704元和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费用人民币160400元,合计615104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下旬,被告人陈某1在萍乡市某中学做工程时发现有高岭土(俗称“瓷泥”)可以开采,便询问被告人陈某2是否可以收购,陈某2到现场取样化验后表示可以尽数收购,次日,陈某1在未办理采矿手续的情形下使用挖机开采高岭土,陈某2将自己约500吨高岭土运到货场与陈某1开采的高岭土进行掺和再售卖,陈某1非法获利16万元,陈某2非法获利2万元。后经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测试研究中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为454704元,鉴定费用为160400元,共计61510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1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被告人陈某2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事前通谋代为销售,二人非法采矿销赃数额共计1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1邀集他人并主要负责开采,系主犯,被告人陈某2明知他人非法采矿并为其销售提供帮助,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本案案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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