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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肖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何某猪肉款2千余元。
原告何某和被告肖某系同村邻居。2017年12月23日,原告卖了一头生猪给被告,价格2千余元,但被告没有及时支付猪肉款,亦未办理欠款凭证。自2020年起,原告不间断向被告催讨猪肉款,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未付款,并于2022年1月22日删除原告微信。2022年1月30日,原告同其母亲一道到被告家中再次催讨猪肉款,被告称已经付款并已销毁欠条,原告当即报警并诉至法院 。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原告提交的双方微信聊天内容反映,2021年2月11日原告曾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要原告问账拿出欠条等内容,可以间接证明双方之间未办理欠款凭证的事实。被告辩称已经支付猪肉款给原告并销毁欠条的陈述,不具有可信度,且被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对于被告的辩解理由法院未予采纳。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猪肉款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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