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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杨某于2020年至2021年期间在萍乡经营某餐饮店时,欠原告啤酒货款1.5万余元,有店内负责人李某签字送货单为证。后该餐饮店注销,原告多次向经营者即被告杨某催讨货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杨某辩称,餐饮店向原告购买啤酒属实,但具体欠款不清楚,自己只是该餐饮店的挂名经营者,实际是肖某等四人合伙经营,该案货款应当由实际经营者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餐饮店签订啤酒销售合同,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该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向餐饮店履行了供货义务,餐饮店应当支付货款。原告向法院提交了销货单及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杨某认可销货单上签字人员李某系餐饮店员工,所涉微信聊天人员黎某为餐饮店统计人员,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货款1.5万余元予以确认。现餐饮店已注销,应由其经营者杨某承担付款义务。被告杨某抗辩其为餐饮店的挂名经营者,即使属实,亦应当承担责任后向实际经营者主张。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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