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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城管执法人员多处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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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6 07:3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18日,莲花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容市貌日常巡查时,发现文峰路味多优果园水果店存在跨门经营和噪音扰民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周边居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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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执法程序,城管执法人员耐心向店主讲解市容管理相关规定,劝说其自行将店外的物品搬进店内和关掉喇叭,店主不听劝告。执法人员帮其将跨门经营物品移至店内,并依法暂扣喇叭。店主不服从管理,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推搡、撕扯,并用水果砸向执法人员,导致一名执法人员身体多处受伤。城管执法人员立即报警处理。据了解,此前,该店噪音扰民行为多次被附近居民投诉,执法人员也多次劝导制止该店的跨门经营和噪音扰民行为,然而该店店主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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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次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店主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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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临街商铺经营者不得超出其经营场地建(构)筑物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堆放、晾晒物品,不得在城市道路路缘处设置接坡,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置地锁、水泥墩、栅栏等障碍物。

第三十一条  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或者居民住宅区为主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和午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建筑施工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相关部门同意,并公告附近居民。

娱乐场所经营、商业促销、广场舞蹈健身、机械切割作业等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来源 |莲花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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