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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偷越国(边)境案,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2021年5月,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进行转移(俗称“刷单”“走流水”)共计人民币3万元,刘某从中非法获利3千元,后被告人刘某被抓获。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与朱某(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偷渡至缅甸,他们四人从萍乡乘坐高铁,途径长沙、昆明等地,最终到达缅甸。同年8月,被告人刘某偷渡回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刘某犯数罪,依法应当对其数罪并罚。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中,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可酌情从重处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和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偷越国(边)境犯罪中,被告人刘某与同案人朱某等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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