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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苏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022年5月某日晚,被告人苏某与徐某、张某等四人在张某店里吃饭,期间饮酒。当晚23时许,苏某请徐某、张某还有另外几位朋友一起到某烧烤夜宵店吃夜宵,期间苏某喝了2瓶啤酒。次日凌晨,苏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某路段时,与出租车司机肖某发生纠纷,肖某发现苏某酒后驾车便报警。交警大队出警后欲对苏某检查,苏某抗拒检查并逃走。后交警大队民警将苏某抓获并提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苏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44.44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均应从重处罚。其有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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