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妻子送回其娘家后不管不顾,其妻因经济困难、无力维持正常生活及治疗,以男子作为丈夫有扶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男子按月支付扶养费。近日,湘东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扶养纠纷案,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据悉,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2013年,被告将原告送回其娘家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2019年原告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史多年,为精神分裂症,建议住院治疗。原告父母遂带其到医院接受治疗,2020年原告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诊断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后经法院判决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指定其母亲为监护人。而原告父母均在家务农,无其他收入来源,原告本人亦仅享受低保补助,无其他经济来源,因经济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及治疗,被告亦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责任,故原告诉至该院要求被告按月支付扶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原被告双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属合法婚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在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并被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参加工作,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被告作为其配偶,应尽相应的扶养义务,但双方长期分居,被告未能实际履行夫妻扶养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按月支付1500元扶养费、医疗费,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规定,夫妻间相互扶养是法定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产生,是基于婚姻效力,夫妻双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属合法婚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该义务不可以随意选择或是抛弃,不受夫妻感情好坏影响。
该案中,原被告双方虽长期分居,但在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并被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参加工作,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况下,被告作为其配偶,应尽相应的扶养义务,应合理承担原告的扶养费、医疗等费用,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