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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 商标不能随意用,侵权“生意”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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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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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4 15: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说到知识产权,

这是一个时常被忽略,

却又和每个人密切相关的话题。

当你随手翻开一本书,

当你购买了一瓶花露水或一支口红,

当你用微信和好友聊天时发的一个表情包

……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成功调解一起知产纠纷


案情简介

周某系一名网店店主,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其售卖的产品印上某知名品牌的商标,吸引了该品牌的粉丝竞相购买,而该商标的专利属于某公司。某公司在发现周某的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停止销售其侵权产品,并依照法律法规,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




法院调解

收案后,法官将商标注册证的证明材料发给周某,并列出相关的法条,周某表示同意赔付,但希望法院出面和原告协商减免部分金额。法官与原告沟通后,原告同意减免,周某隔天就将侵权赔偿金支付完毕,原告也立即寄出了撤诉申请书。


卖了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假货”,要赔偿损失可以理解,可“只挣了几千元”,为什么却要赔偿上万元呢?





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标准,法条是这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官提示

实践中,原告很难证明具体损失,而被告往往又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财务账册,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声誉、侵权时间、过错程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芦溪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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