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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周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2年6月某日傍晚,被告人周某与朋友在萍乡市安源区某饭馆吃饭,期间饮酒。之后,周某驾驶其二轮摩托车回家。当天19时10分许,在某人行横道掉头时,与被害人刘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发生致二车倒地、被害人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周某没有报警和留联系方式便自行离开现场。当日22时40分许,民警在调查走访途中拦下了驾驶摩托车的周某,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和提取血样。经鉴定,周某血液样本的乙醇含量为243.06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均应依法从重处罚;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机动车且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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