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晚上,执法人员和新泉派出所民警对陈某做了询问笔录,予以警戒教育,并责令陈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随意焚烧秸秆、杂草、生活垃圾等,要求陈某在本村进行为期三天的义务秸秆禁烧宣传和巡查活动。
同时,依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元整。陈某诚恳认错,自愿接受处罚。
五个禁止1、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2、禁止烧田埂草、烧稻草、烧草木灰; 3、禁止在林区吸烟、野炊、烧火取暖、烧山驱蜂驱兽; 4、禁止在林缘或林中点蜡烛、烧纸钱、鸣放鞭炮; 5、禁止炼山和焚烧疫木等一切野外用火。 十个不准1、不准烧荒烧垦、烧荒积肥、烧田埂草; 2、不准上坟烧纸、烧香 3、不准燃放鞭炮、放孔明灯; 4、不准吸烟,乱扔烟头; 5、不准在野外烧蜂、烧蚂蚁、烧火驱兽; 6、不准点火把照明; 7、不准痴、呆、精神病患者、小孩独自进入林区; 8、不准见火不报; 9、不准在林区烤火取暖、生火野炊; 10、不准破坏森林防火宣传牌、喇叭、摄像头。
来源:新泉乡、芦溪县融媒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