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酒驾我们已经说过了很多次 况且俗话说得好 “吃一堑长一智” “过一过二不过三” 因饮酒驾驶被交警查处过的驾驶人 通常都会痛定思痛,认真掂量违法付出的代价 可总有那么几个人,对于自己的错误不以为然 端起酒杯 感觉全世界都在自己脚下 就连走路都带风~~~ 近期就有这么两名驾驶员 屡教不改! 抱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二次、甚至三次饮酒驾驶!!
近日,萍乡交警直属大队在酒驾整治行动中查获两名二次酒驾的男子刘某及张某,其中一名男子更甚,三次酒驾还不悔改! 3月4日中午13:34分,刘某驾驶着一辆车牌为赣J96***的银色面包车朝着酒驾整治路段行驶过来,看见交警正在“查酒驾”,见状立马靠边停车想趁机溜走,埋伏在前面的民警一个箭步冲上去控制住此人。经酒精测量,刘某酒精含量达39mg/100ml,系饮酒驾驶。民警询问刘某的驾驶证,刘某称没带,经查询身份证号码发现刘某的驾驶证已吊销,属于无证驾驶,调取刘某之前的违法纪录时,发现刘某原来还是位“老熟人”,分别于2015年4月21日和2016年12月24日被直属大队查获酒驾,更为让人震惊的是此人居然是第三次酒后驾驶!而他的驾照就是因为二次酒驾被吊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行政拘留10日以下、并处罚款2000元。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罚款8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民警将依法对刘某进行处罚。 ▲图为刘某被直属大队查获三次酒驾时执法记录仪拍摄画面截图 没过多久,民警又拦截到一辆车牌为赣J1V***的黑色荣威SUV涉嫌酒驾,该驾驶员张某下车后经酒精测量达61mg/100ml,也系饮酒驾驶。让人没想到的是,查询此人驾驶证的过程中,发现张某也是二次饮酒后驾驶,民警感叹现在的驾驶员太“任性”,丝毫不顾及自己及他人的安全。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张某将受到处10日以下拘留,并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图为张某被直属大队查获二次酒驾时执法记录仪拍摄画面截图
在此交警提醒大家,“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二次酒驾是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且饮酒驾车本身就会有巨大的隐患存在,一旦酿成交通事故,所面临的赔偿和处罚将是不可想象的。也希望刘某和张某能吸取这次的教训,拒绝酒驾!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来源:萍乡直属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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