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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栗县加快推进绿色殡葬改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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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1 13:2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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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倡导移风易俗,减少殡葬用地,节约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围绕加快推进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遗体火化、骨灰集中安葬、革除丧葬陋习、倡导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使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更好地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民政部等十六部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省民政厅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绿色殡葬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民发〔2016〕25号)、萍乡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办字〔2018〕28号)和上栗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栗办字〔2018〕7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全面推进绿色殡葬改革工作。


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殡葬服务网络和高效有序的殡葬管理体制,基本实现“八化”目标,即: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管理服务信息化、殡葬改革有序化。


一、自2019年3月1日零时起,全县区域内所有死亡人员(含外来人员)或死亡后遗体运回本县区域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二、实施五项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凡户籍在上栗的城乡居民(享受丧葬补助费的人员除外)亡故后,对遗体接运、冷藏(3天内)、火化、普通骨灰盒、骨灰寄存(一年内)等五项基本服务实行免费。


三、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中办、国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全县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所有工作人员(下简称“公职人员”)在实行火葬、节俭办丧事等方面要起模范带头作用。死者原属公职人员的未按要求实行火化,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助;公职人员要引导本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配偶)亡故后,按要求火化进行安葬。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反殡葬改革政策规定、大搞封建迷信活动、借丧事收敛钱财及从事或参与违规殡葬活动的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坚决查处。对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发放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查处。


四、发挥村(社区)“两委”和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作用,把治丧规范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群众在殡仪馆或集中治丧场所文明节俭办丧,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建灵棚、游丧闹丧、办丧扰民。


五、城区、居民楼院、小区、街道等公共场所严禁停放遗体、搭建灵棚、抬棺抬灰游丧、吹奏喇叭、抛撒纸钱、燃放鞭炮、焚烧祭品、摆放花圈等;严禁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打击丧葬骗财、敛财行为,对违规办丧的依法责令改正。


六、加大对“三沿六区”(铁路、公路主干道、河道沿线和城镇建成(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新农村建设点散埋乱葬坟墓整治力度。依法拆除大墓、豪华墓、活人墓(受国家保护的历史名人墓、革命烈士墓等除外),严禁在“三沿六区”新建公墓、新增坟墓。骨灰装棺再葬现象全面禁止,骨灰集中安葬率达到100%;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分别达到65%和50%以上。


七、大力推进城乡公益性墓地建设,到2019年底前实现全县村级公益性墓地全覆盖。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结束后,全县范围内所有死亡人员的骨灰集中安葬在城乡公益性公墓内,不得在公墓以外安葬,不得乱埋乱葬。鼓励、支持城乡居民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及骨灰抛撒等绿色节地葬法。


           上栗县绿色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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