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10月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曾某等人在小店内打牌,打牌中何某称他放在桌上的50元钱不见了,与曾某争吵起来,双方被劝开后,被告人何某回到家中拿了一把铁棍和一把水果刀,于当晚19时许,返回到店内。 此时被害人曾某正在店内打牌。何某持铁棍朝曾某的左手臂打了一棍,曾某便起身抱住何某与其揪扯起来,其他在场人员在劝架过程中夺下了何某手上的铁棍。何某又拿出携带的水果刀朝曾某的右大腿捅了一刀,之后便逃离了现场。曾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一级。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何某持凶器伤人,可酌情从重处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以上判决。 图片摘自网络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