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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对李某甲、李某乙等4人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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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2 17:5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对李某甲、李某乙等4人提起公诉

日前,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周某向莲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周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阻工为手段,强行入股、强揽工程,故意敲诈他人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贺某某提起公诉

日前,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贺某某向莲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某某伙同他人违法国家法律、法规,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赌博罪对尹某某、刘某甲等5人提起公诉

日前,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以赌博罪对被告人尹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朱某某、贺某某向莲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朱某某、贺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勾豆子”方式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二十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尹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朱某某、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莲花县人民检察院建议莲花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彭某某聚众斗殴一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公诉机关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彭某某聚众斗殴罪一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认定上诉人彭某某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造成己方人员一人死亡,斗殴双方人员斯四人轻伤、四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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