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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两人因宠物狗之间的“争端”而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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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9 17: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萍乡市民张某和朱某因宠物狗之间的“争端”而对簿公堂。3月19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宠物狗相互撕咬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比例,确认朱某对张某的损失承担60%,张某自身承担40%,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朱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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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早在去年8月3日下午,张某带饲养的两只狗(包包和团团)与朋友一起到新房进行装修验收,张某在屋内验收时,其朋友在屋外带两只狗玩耍。新房对面的朱某下班后打开铁门,其家饲 养的两只狗冲出大门,对张某的狗进行撕咬并将其咬伤。张某将两只被咬伤的狗送往萍乡市安源区忠心宠物医院治疗花费治疗费2450元,因狗(团团)伤势严重,随后遵医嘱送往长沙市江南宠物医院手术治疗,花费治疗费5380元。



朱某认为张某将狗带往长沙治疗属于过度治疗,是放任财产损失扩大,拒绝支付相关费用,由此张某将朱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对动物造成损害采取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管理人或饲养人才减轻或不承担责任。一方面,朱某在自家院中散养大型犬只,未给自家饲养的狗拴牵引绳,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自己饲养的狗从家里冲出,主动对外发起攻击追咬张某的狗,造成张某的狗受伤,朱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张某在公共场合下未给自家饲养狗拴牵引绳,也未尽到管理、注意义务,亦应有一定过失,因此根据上述述法律规定,可适当减轻朱某的责任。对于,朱某提出张某将狗带往长沙治疗系扩大了损失的意见,根据张某的举证可以证明,送往长沙治疗行为系遵医嘱而非张某自身原因所致。


来源: 陈颖澍、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陈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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