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7日,芦溪森林派出所接到匿名群众举报,在320国道进芦万武公路路口右边山场路段有人在挖活体树木。
民警接警后迅速出警,在现场了解到被挖的活体树木为九棵栾树和一棵樱花树。经调查,该山场系芦溪镇村民吴某明的自留山,嫌疑人李某萍在未征得山主同意的前提下,擅自雇请随车吊在山场采挖活体树木。民警通过对现场勘验、检查,并在宣风镇老火车站后面的农田暂扣了被采挖的活体树木。依法对嫌疑人李某萍进行询问,李某萍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萍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并依法赔偿受害人吴某明的损失。 吴某明在领到赔偿金后,赠送锦旗以表谢意并为民警快速侦破案件为群众挽回损失行为点赞。
森警小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芦溪森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