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罗某于2015年因酒后驾驶先后两次被行政处罚并被吊销驾驶证。2017年3月,被告人罗某酒后无证驾驶小车途经319国道某个路段时,与左侧同向行驶右转弯由王某驾驶的小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随后,王某电话报警,双方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鉴定,罗某血液标本中检测出乙醇数据为193.8572毫克/100毫升,系醉酒。萍乡交警队认定,罗某应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应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并配合民警调查处理,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两次行政处罚,从重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