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犯罪数额巨大,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案件,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彭某与同案犯刘某、陈某携带撬棍、断线钳等工具,驾驶面包车从宜春来到萍乡市区,芦溪县等地盗取地下室、配电房、建设工地上的电缆线后,将其剪成段捆上车,后逃离现场返回宜春将电缆线卖出。经鉴定,被盗电缆线的价值共计32382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在共同犯罪中与其他同案人作用基本相当,不划分主、从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其伙同他人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芦溪县人民法院 文溪 谢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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