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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男子暴力抗法、妨害公务受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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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7 17:4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暴力抗法、妨害民警执行公务,

对抗的是执法权威,

挑战的是法律尊严,

侵害的是全体公民的权益。

莲花县公安局担当作为,

坚持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


2月25日下午,莲花县公安局良坊派出所民警到良坊镇一小卖店内查缉赌博活动。现场抓获涉嫌赌博人员贺文某,将其口头传唤准备带离现场时,被闻讯赶来的贺年某、贺新某等人阻拦。贺年某、贺新某等人在明知是派出所执法的情况下,强行堵住车门,将贺文某拉下车,阻止派出所民警将其带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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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现场执法记录仪截图

在执法人员告知对方阻碍执法要承担法律责任后,贺年某、贺新某依然不听劝告,言语侮辱、威胁执法人员,甚至暴力阻碍执法。后执法人员依法传唤贺年某并准备将其带离,贺年某强行挣脱、暴力抗法,将执法人员抓伤,并煽动村民围堵派出所车辆,自己则与贺文某两人趁乱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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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现场执法记录仪截图

县公安局接报后,对此事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治安大队、督察大队等部门展开调查。治安大队办案民警依法传唤了贺新某,通过仔细询问,贺新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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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新某依法被行政拘留

在民警的耐心教育下,贺新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写下了悔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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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新某写下悔过书

同时,莲花县公安局对贺年某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组织治安大队警力开展调查取证,设下天罗地网,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终于在广东东莞发现贺年某的行踪,3月12日,莲花警方不远千里追踪,成功将远逃广东的贺年某抓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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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年某在广东落网

目前,犯罪嫌疑人贺年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来源:平安莲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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