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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女士因与丈夫无共同语言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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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9 09: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婚姻是人生大事,不能冲动行事。近日,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张女士要求与被告李先生离婚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经自由恋爱后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生育一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可是日复一日的婚后生活让双方失去了激情,夫妻二人的感情因为生活琐事慢慢归于平淡。张女士认为与李先生之间无共同语言,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遂张女士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庭审中李先生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并未破裂,生活中偶尔的争吵是正常的,并未影响到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作为区分界线。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系合法夫妻,受法律保护,且婚后生育了一女,双方组建成一个完整的家庭。虽在日常生活中双方时有矛盾,但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对于原告张女士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均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被告李先生作为丈夫应多体贴多关心照顾原告张女士,双方共建幸福美好家园。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家庭及社会的和谐安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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