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网络) 言语不和便过激失控端起开水泼伤他人。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判决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身各项损失费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4日,被告王某因琐事到原告戴某办公室与其理论,后双方发生口角,并升级为肢体冲突。双方随即被在场其他人员劝开。原告戴某到其他办公室与同事商讨事宜,被告从隔壁办公室端来一杯热开水,趁原告不注意将开水泼到原告面部、眼部、脖子、前胸处,造成原告受伤。原告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等1万余元。同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告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后双方就赔偿一事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纠纷中,被告在双方被劝开的情况下采取过激行为致伤原告,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本案人身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湘东区法院(作者:文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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