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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男子网吧盗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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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0 13:2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安源区法院以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余某与易某(已行政处罚)相约一起去网吧盗窃手机,并约定由易某偷盗,余某在旁望风。2018年1月3日凌晨,余某、易某到本市某网吧,余某见包厢靠窗的电脑桌上放着一部手机,且被害人熊某(2000年3月4日出生)等人在包厢内睡觉,余某示意易某动手,自己准备接应,得手后二人乘坐电梯逃离现场。二人在另一网吧上网时,被被害人熊某抓获,易某当场将手机还给被害人。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80元。另查明,被告人余某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11月15日被安源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8年1月16日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某与同案人的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犯。被告人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盗窃未成年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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