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生活中,常会听到有些人买了保险后索赔被拒的事情。这不,近日安源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某某保险公司支付李某保险金八万元。 李某系罗某母亲,罗某为某县建档立卡贫困户。该县民政局为投保人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罗某为被保险人之一。约定了保险期间:2017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7年12月31日24时止;保障项目之一:意外身故、残疾给付,每户保险金额80,000元。2017年11月29日,罗某发生交通事故,经医治无效,于2017年12月23日死亡。李某作为罗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某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支付保险金八万元。某某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主张的材料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遂双方引发纠纷。 安源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某县民政局为罗某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的团体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罗某作为被保险人之一,依法享有保险利益,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某某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因本案的保险协议没有指定受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的规定,李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某某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支付给李某,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