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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 非法拘禁他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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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1 18: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安源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8年5月15日,被害人李某被“张某”(真实身份不详,公安机关称在逃)以介绍工作的名义骗至位于萍乡的传销窝点。李某到达该窝点后,手机被窝点内传销人员强行收走,由被告人张某对其贴身看守,以陪睡觉、聊天洗脑等方式限制李某人身自由。2018年5月25日左右,张某将李某带至位于另一传销窝点,被告人何某作为该传销窝点的“家长”,让张某收走李某的手机等随身物品,断绝李某与外界的联系,并安排张某继续贴身看守李某。2018年5月30日22时许,侦查人员在萍乡某地附近抓获被告人何某、张某,解救出被害人李某。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张某伙同他人为迫使被害人李某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何某系传销窝点的家长,指使被告人张某实施具体非法拘禁行为,起主要作用,系被害人被非法拘禁在该传销窝点期间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张某受他人指使实施非法拘禁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十五日,被告人何某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五日,应酌情分别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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