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成报道:4月22日,中国江西网记者有关部门获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交由税务部门征收起,截止2019年3月31日,萍乡市仍有6万多缴费人未在规定的缴费期内缴纳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鉴于目前正值社会保险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和机构改革的特殊时期,为不影响全市缴费人正常享受待遇,维护缴费人的权益,经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和萍乡市医疗保障局研究,萍乡市将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
据介绍,2019年度萍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暂按2018年度每人每年220元标准执行,待上级下达新标准后,不足部分在2020年度缴费时补征补缴;2018年度已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在参加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需缴纳240元,其中20元为补缴2018年度个人缴费不足部分(按文件规定应补缴金额为40元,因萍乡市2018年度执行门诊家庭账户制度,40元应划拨20元个人账户金额,此次直接抵扣缴费,实际补缴2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中断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在参加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需补缴相应欠缴年度参保费,欠缴年度个人缴费应与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合并征缴,且不享受欠缴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否则会影响2019年度医保待遇的正常享受。 2018年已缴费2019年暂未缴费的居民,可持身份证、户口簿或社保卡直接到各银行网点缴纳,也可到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点)缴纳医保费。要注意的是,需按特殊情况办理缴费的居民(退伍军人、大学生毕业返乡人员、新迁入人员、出国人员回国、服刑期满人员)或2017-2018年中断缴费的其他人员,需持户口薄或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医保局或劳保所办理核定缴费,再凭核定缴费单到各银行网点或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点)缴纳医保费。 来源:中国江西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