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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建设人防工程!萍乡人防办赢得一场“民告官”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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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3 10: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萍乡市豪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不履行人防工程备案法定职责一案,经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萍乡市人防办赢了官司。

  数年前,豪门公司开发建设“湘东商业精品街”项目,按照要求向湘东区人防办申请修建防空地下室。彼时,豪门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申报建筑面积约7.35万平方米,占地面积约1.8万平方米,底层面积5890平方米。2013年1月和2月,湘东区人防办先后作出该项目的《项目审核意见书》和《审计方案审核意见书》。

  工程竣工后,2017年9月,江西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出具《江西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评定该项目人防工程等级为合格,建议核算面积后通过备案。2017年10月20日,豪门公司向萍乡市人防办申报竣工备案。次日,市人防办经实地踏看,发现该项目实际人防工程面积明显小于应建面积,遂向豪门公司提出要求,要求其按照相关规定,补建应建面积。

  2018年6月21,萍乡市人防办向豪门公司发出《关于对备案登记申请的回复函》,告知豪门公司该项目暂不符合验收备案条件,可在补缴不足面积部分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后,再行办理备案手续。

  于是,豪门公司向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安源区人民法院认为,该项目属于应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按照《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规定,“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重建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建筑面积的5%、4%、3%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豪门公司存在少建现象,且市人防办已经通知整改或补缴不足面积部分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同时,该项目报湘东区人防审核时,申报底层面积是5890平方米,初核应建人防工程面积5890平方米也无过错。所以,法院判决驳回豪门公司的诉讼请求。

  豪门公司不服,遂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补充查明,涉案项目1号楼为两层建筑,面积合计1932.92平方米,按3%比例应建人防工程面积为57.99平方米,2至8号楼首层面积共为9377.2平方米,应建人防工程为9377.2平方米,合计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为9435.19平方米。涉案项目竣工验收测量已经建设5892.56平方米,少建人防工程面积3542.33平方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建设的涉案项目存在申报底层面积与建筑占地面积严重不相符的问题,应由上诉人承担相应后果”。

  2019年4月8日,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来源:市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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