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王某诉李某、某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8年9月,李某驾驶小车经过青山镇路段,超越前方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与其发生刮擦,造成王某受伤及李某小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李某下车查看后驾车驶离现场。因与李某及其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所有的小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经审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有关责任免除部分系以黑体字印制。李某在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栏签名,并在“声明书”中手写“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字样,依法应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本案中的免责条款合法有效。李某在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后未依法采取措施驾车驶离现场,符合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情形,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付义务,由李某赔偿王某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5万余元。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