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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县森林公安局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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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9 16:3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野生动物既是重要的自然资源
更是重要的生态资源
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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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活动,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的统一部署,县公安局决定,自2019年3月16日至9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专项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芦溪县森林公安局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三、违反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省级重点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收购、销售、加工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收购、加工、销售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五、禁猎区是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划定的禁猎区域。禁猎期是指:每年的4月至11月为江西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鸟类、兽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每年的11月至翌年的7月为江西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两栖、爬行类野生动物的禁捕期。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是指:使用军用武器、汽枪、地枪、自制猎枪、排铳、毒药、炸药、捕猎夹、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井、捡蛋、捣巢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六、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邮寄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及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九、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线索,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查证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0799-7048158、110或当地派出所电话
来源:芦溪县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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