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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男子以“介绍工作”名义实施诈骗,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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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7 16:4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男子以“介绍工作”名义实施诈骗。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彭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彭某以货到付款形式网购由被害人黄某派发的一部价值人民币8316元的苹果手机,通过银行转账(2小时后到账)的方式先付款拿到货物,随即取消转账,导致黄某未收到货款。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彭某谎称可以介绍被害人卢某到“某公司”上班,需6千元介绍费,后卢某通过微信转账6千元给彭某。同日,被告人彭某谎称入股“某煎饼店”可以获得高额分红,后被害人张某通过支付宝转账2万元股金给彭某。同日,被告人彭某谎称可以介绍被害人李某的朋友到“某公司”上班,需6千元介绍费,后李某通过微信转账6千元给彭某。综上,被告人彭某诈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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