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郑婉 彭利兵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另一被告人涂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虚假证明包庇,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2018年2月11日,李某经介绍购买一辆已办理抵押的玛莎拉蒂车。为将车辆过户,李某联系涂某要借用其身份证将车子过户。李某借到身份证后便在其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的家中,使用一份以前司法拍卖的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扫描,伪造了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将该文书主要内容伪造成“车辆所有权归涂某所有,涂某可持该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月12日晚,李某、涂某等人来到萍乡市花费59.5万元买到了玛莎拉蒂车,2月13日上午,李某到萍乡市车管所委托黄牛张某使用其伪造的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该车办理过户。后因车在抵押状态,李某伪造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未写协助解除抵押,过户手续未办理成功。 当天中午,李某到萍乡市区某复印店内,在伪造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加入“协助办理车辆解除抵押手续”的内容。当天下午,李某和涂某等人来到萍乡市车管所,再次委托黄牛张某使用重新伪造的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该车过户给了涂某。4月28日,浙江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在萍乡市车管所的函请下,协助查封了涉案车辆。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致使涉案车辆在交易市场多次转让、变更登记,该车现仍被处于查封、违法状态,严重影响车辆登记管理秩序,以及已登记的抵押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告人涂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涂某如实供述其包庇罪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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