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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销售 终得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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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2 14: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安源区法院公开审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李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8年12月19日,李某与丁某(在逃)一起将丁某从萍乡市区某机房内盗取的1个电瓶卖至萍乡市区某废品收购站,李某获利40元。2018年12月23日,丁某又与李某商量,将其从萍乡市区某机房内盗取的47个电瓶运至废品站出售,并许诺支付400元酬劳给李某。12月24日,李某帮助丁某将其盗窃所得藏匿后,与丁某一起将电瓶运至萍乡市区附近一废品收购站欲出售,因电瓶没发票废品收购站老板未回收。后两人将电瓶运至市区某垃圾站附近时,丁某以寻找买主为由离开。过了1小时仍未返回,拖车师傅彭某觉得李某行为可疑,便联系阳光救援队尹某,尹某拨打电话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李某抓获,并当场扣押电瓶47个。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48个电瓶价值人民币11,760元。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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