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7年3月,被告人李某行至萍乡市安源区西门某路口附近,发现一甜品店后门未关紧,遂起意盗窃。李某从后门进入该甜品店翻找财物,盗取一部黑色红米手机及15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李某发现所盗手机微信内有500元左右零钱,想将此钱转出来,但未成功,随后将该手机扔进萍水河里。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00余元。2017年4月,被告人李某行至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某蛋糕店门口时,发现该蛋糕店的一个小窗户上有裂痕,遂起意盗窃。李某用手使劲推玻璃的方式将玻璃弄碎后,便从该小窗户爬入店内翻找财物,盗取12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