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拒不履行离婚协议,前妻多次催告无果后诉至法院。近日,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先生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张女士支付车辆补偿款5万元。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徐先生曾经是夫妻关系。双方后因性格不合,于2016年5月23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大众高尔夫车一辆归被告徐先生所有,被告徐先生需一次性向原告张女士支付车辆补偿款5万元。之后,原告张女士将该车交付被告徐先生使用,被告徐先生至今未向原告张女士支付车辆补偿款。张女士多次向徐先生催要车辆补偿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求维权。 安源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女士与被告徐先生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徐先生应依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故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原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作出上述判决,依法维护了原告张女士的合法权益。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