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远爱 肖英 近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张某于2004、2006、2012、2017年均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的某一天,被告人张某来到萍乡某超市,掰断被害人何某停放在该超市门口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320元的白色两轮踏板摩托车的方向锁后,采用搭线启动的方式将车盗走。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另有多次盗窃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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