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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担保的“还款义务” 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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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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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3 08: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些字真的不能随便签,吃了这次亏,以后再也不会替人担保了。”近日,被提前解除拘留的胡某,羞愧地对芦溪县法院的法官说。

刘某向芦溪某银行借款3万元,胡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刘某拒绝还款。银行将刘某、胡某诉至芦溪县法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刘某下落不明,其名下亦无财产可供执行。胡某则认为自己很冤,不愿承担担保的“还款义务”。法官多次做胡某的思想工作,并说明拒不履行义务的利害关系。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对胡某作出强制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拘留3天后,胡某的妻子带着钱赶到法院要求履行借款,案件圆满执结。

来源:萍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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