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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汉新的民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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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 11: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朱康恩 于 2019-7-2 13:44 编辑

民事诉状
原告朱汉新,男,1983426出生,汉族,初中,住莲花县荷塘乡庙下村布田113号(电话:13925542033
被告朱诚,男,1968821出生,汉族,住莲花县荷塘乡万里村塘边30号。(电话:18979914634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朱诚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45113.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被告的摩托车龙头不撞击原告腹部,就不存在治肾。
2201921010时许,朱汉新步行去帮人家结婚,朱诚驾驶摩托车为了躲辟浓烟,加速直接朱汉新腹部!造成腿部骨折.报警送医后,由于被医院内部有亲信,为了少花钱,躲过多项必要的检查费用!造成在住院期间的第6天病情加重发作,以致送萍乡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在这75天住院期间,被告儿子冷言冷语,毫无人性!对原告精神上、雪上加霜、妄图推脱责任!严重影响了受害人的正常生活!给原告的家庭带来了无穷的精神打击和伤害!为此,原告依法起诉,请贵院公正裁判。
此致
莲花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朱汉新
20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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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 19:26: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失伤人,理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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