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朱康恩 于 2019-7-2 13:44 编辑
民事诉状 原告朱汉新,男,1983年4月26出生,汉族,初中,住莲花县荷塘乡庙下村布田113号(电话:13925542033) 被告朱诚,男,1968年8月21出生,汉族,住莲花县荷塘乡万里村塘边30号。(电话:18979914634)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朱诚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45113.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被告的摩托车龙头不撞击原告的腹部,就不存在治肾。 2、2019年2月10日10时许,朱汉新步行去帮人家结婚,朱诚驾驶摩托车为了躲辟浓烟,加速直接冲撞朱汉新腹部!造成腿部骨折.报警送医后,由于被告县医院内部有亲信,为了少花钱,躲过多项必要的检查费用!造成在住院期间的第6天病情加重发作,以致送萍乡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在这75天住院期间,被告儿子冷言冷语,毫无人性!对原告精神上、雪上加霜、妄图推脱责任!严重影响了受害人的正常生活!给原告的家庭带来了无穷的精神打击和伤害!为此,原告依法起诉,请贵院公正裁判。 此致 莲花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朱汉新 2019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