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原告投资公司(系多家)与其诉讼代理人杨某为便于诉讼竟提供了虚假的劳动合同。 多家投资公司为追回借款,共同委托公司“职工”杨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将债务人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供劳动合同,证明杨某与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承办法官在查阅案卷过程中,发现这几家投资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都是杨某,竟然都与杨某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且都委托杨某以公司职员参与诉讼。针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要求杨某提供与这几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工资流水及社保缴费清单,但杨某仅能提供劳动合同,无法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并且告知法官他与这几家投资公司并无劳动合同关系,提供劳动合同是为了便于诉讼,为公司追回借款。 承办法官认为,这几家投资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伪造劳动合同,扰乱法院的审判程序,遂对几家投资公司做出罚款10万元并对杨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 法官提醒: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一定要遵守诚信原则,依法诉讼。不能为了非法目的,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逃避法院审查,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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