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莲花县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谭某驾驶车牌号湘B82381中型自卸货车到莲花县三板桥乡卸煤后返回茶陵县。行驶至320省道莲花县神泉乡界化垅与茶陵县交界处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戴某驾驶的浙A1EJ63小型普通客车(副驾驶位上乘坐谢某)会车时发生碰撞。谭某便下车查看,后离开案发现场。不久,谭某自动到莲花县交警大队投案。此次事故造成被害人戴某、谢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经莲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戴某、谢某均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莲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谭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谭某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戴某家属人民币三万元,赔偿了被害人谢某家属人民币四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造成被害人戴某、谢某两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谭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罚。被告人谭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两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莲花县人民法院 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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