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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保险公司只愿赔20万元,法院判其免责条款无效应赔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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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8 08:5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理一起保险纠纷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险金150万元给原告吕某。


  2018年4月24日,保险公司向原告推荐一款保险产品,承诺该产品有150万元保障,并发送了被告公司的产品介绍。原告查看产品介绍中的身故保障第二项“驾乘车意外150万元”,考虑到丈夫常年驾车,遂于2018年4月25日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2019年1月23日,原告丈夫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原告依照保险合同向被告提出理赔150万元保险金的要求,但是被告却告知原告只能按照一般意外伤害身故赔付20万元,由于分歧巨大,双方无法达成理赔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涉保险条款为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该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所驾乘车辆,但没有在该条款中直接解释,而是采取另设一条款进行释义,且释义中对驾乘车辆类型未直接列举,在保险单中也未将该标准附后,该释义及定义属于专业性较强的内容,一般社会公众不会注意或了解。而案涉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所驾乘车辆应为特别提示的内容,且该条款很大程度上缩小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属于隐性的免责条款,应按照《保险法》中免责条款的规定处理。尽管原告在《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已签字并明确回答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但无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中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向原告作出解释,以使原告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应对原告理赔保险金150万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现保险公司已按判决结果履行理赔义务。

来源 |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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